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祥富
高儷瑛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慧敏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受任及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536號、第9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祥富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儷瑛犯公然侮辱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祥富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之保全,高儷瑛則為該大廈之住戶,因高儷瑛與微風麗弗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主委、總幹事、徐祥富間多有訴訟,長期生有不睦,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徐祥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27日上午某
時許,在微風麗弗大廈11樓電梯口,不特定人及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因不滿高儷瑛之言行,而以「 肖查某 (台語)」乙詞辱罵高儷瑛,足以貶損高儷瑛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㈡高儷瑛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大廈大廳,不特定人
及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見徐祥富值班而與徐祥富發生口角爭執,分別於①102年8月5日上午8時5分許,以「不要臉」乙詞辱罵徐祥富;②再於同年8月6日上午
9時32分許,數次以「流氓」乙詞辱罵徐祥富;③復於同年
8月12日下午4時30分許,以「孬種啦!」乙詞辱罵徐祥富;④又於同年8月15日下午1時57分許,以「耍流氓」乙詞辱罵徐祥富;⑤於同年11月12日下午5時34分許,以「不要臉」乙詞辱罵徐祥富,此均足以貶損徐祥富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徐祥富、高儷瑛分別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
2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並審酌上揭被告
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係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
2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一㈠所示被告徐祥富公然侮辱告訴人高儷瑛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祥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臺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8678號〈下稱102他8678〉卷第
122頁,本院卷第37頁),核與告訴人高儷瑛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相符(見102他8678卷第29頁背面、第121頁背面,本院卷第61頁背面),並有告訴人高儷瑛於102年11月25日偵查中所提出錄音光碟「MOV04359.MPG」檔之勘驗筆錄乙份 可佐 (光碟置於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發查字第2974號卷后附之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內,報告在102他8678卷第135-1頁),足認被告徐祥富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憑。又被告徐祥富公然指稱告訴人高儷瑛為「肖查某(台語,按:即瘋女人之意」,衡情已足以貶低告訴人高儷瑛個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徐祥富之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高儷瑛固坦承有於上開一㈡所示之時、地,分別為「不要臉」、「流氓」、「孬種啦」、「耍流氓」、「不要臉」之言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徐祥富一直騷擾我,我會罵徐祥富是有原因的,而且是正確的,也是因為徐祥富有這樣的行為,我才會有這樣的反應,我罵的話就是影射他的行為,不然不要臉是怎麼樣的情況才叫做不要臉,且如附件㈥所示之「流氓」乙語,並非指被告徐祥富,而是另指他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高儷瑛確有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時、地,以
「不要臉」、「流氓」、「孬種啦」之言詞辱罵徐祥富等情,除據告訴人徐祥富於審理中指陳明確外,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徐祥富提出與被告高儷瑛如附件所示之對話錄音光碟內容無訛,有該錄音光碟乙片(置於臺北地檢署10
3年度偵字第5534號、第9828號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內)及本院103年8月6日勘驗筆錄乙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背面至第48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高儷瑛雖辯稱事出有因,乃因告訴人徐祥富之騷擾始
為相關言論,所述乃係事實,並非侮辱言詞云云。惟:⒈按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之構成要件,乃指不特定多
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各案發生時間分別在102年8月5日上午8時5分、6日上午9時32分、12日下午4時30分、15日下午1時57分、11月12日下午5時34分許,發生地點均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微風麗弗大廈大廳,係進出該處之鄰居、訪客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核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情況自明。
⒉本案被告高儷瑛在為如附表㈡至㈥所示之言詞時,係與
告訴人徐祥富對話,言詞間確實分別有稱「不要臉」、「流氓」、「孬種啦」、「耍流氓」、「不要臉」等語,迄至於本院審理時,被告高儷瑛仍陳稱所罵告訴人徐祥富上開言詞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背面),顯見被告高儷瑛辱罵之對象確係告訴人徐祥富無誤。
⒊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
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之反面解釋參照)。至「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倘僅謾罵而未指有具體事實,則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申言之,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尚有本質之不同,即公然侮辱係行為人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為謾罵、嘲弄之謂;而誹謗則指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而言。綜觀被告高儷瑛分別為㈡至㈥所示言詞之前後內容,雖係因對於告訴人徐祥富之服務態度、對話過程、於他案訴訟所衍生之爭執而起,然此部分僅為犯罪動機之屬,無解其言詞內容乃抽象謾罵之性質,亦非指摘、傳述具體事實,而「不要臉」、「流氓」、「孬種」、「耍流氓」等語確屬不雅,用於評價他人時,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足認致使告訴人之名譽因而遭受貶抑。又被告高儷瑛於與告訴人徐祥富發生爭執時,對告訴人徐祥富稱以「不要臉」、「流氓」、「孬種」、「耍流氓」等語,是被告高儷瑛於大廈大廳之公共區域,乃多數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足使在場之人聽聞並由告訴人徐祥富得以進行錄音之音量,以前開言詞指稱在場之告訴人徐祥富,自足認被告高儷瑛主觀上有侮辱、貶損告訴人徐祥富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高儷瑛公然侮辱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㈣至被告高儷瑛雖提出其他期日之錄音光碟,欲證明告訴人
徐祥富之言行確實符合其所辱罵之言詞內容,惟此僅屬被告高儷瑛之犯罪動機,無從變更該等言詞仍為抽象謾罵之性質,且該等錄音內容,亦非於本案案發時所錄製,難認與本件間有關連性而有調查之必要;再被告高儷瑛復認告訴人徐祥富各次錄音僅錄得被告高儷瑛所言後段部分,並未將前段告訴人徐祥富所言內容整段錄製完全,而有擷取其片面之意云云。惟經本院勘驗被告高儷瑛與告訴人徐祥富之對話內容結果,係連續錄製,無何變造、改造、剪接、編輯之跡,有前引之本院勘驗筆錄可參;又被告高儷瑛亦坦承其確有為相關辱罵言詞,且於本院審理中一再指陳告訴人徐祥富就是其所辱罵言行所指之屬,而非爭執其未為相關言詞,從而,被告高儷瑛究竟何以為該等辱罵言詞之原因,業經被告高儷瑛到庭陳述明確,此屬犯罪動機,已經本院一再揭示同前,乃為本院量刑之參考,並經審酌在案(詳下述),核無再就此部分再予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徐祥富、高儷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高儷瑛於附表㈢所示之同一時、地,多次公然對告訴人徐祥富為「流氓」之侮辱話語;及於附表㈤所示之同一時、地,多次公然對告訴人徐祥富為「耍流氓」之侮辱話語,分別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均應認係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罪。又被告高儷瑛於附表㈡至㈥先後5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徐祥富及高儷瑛因住戶保全管理及服務所衍生之相關糾紛而互有口角爭執,均未能盡力克制己身情緒為理性之溝通解決,或再尋求合法途徑解決相關問題,率爾以言詞辱罵對方,增加彼此嫌隙,亦引發更多紛爭,是彼等所為實非可取,均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徐祥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高儷瑛則就客觀犯行坦承,然仍執詞以指之犯後態度,復惜雙方均未能互相道歉取得對方諒解,所造成彼此因人格受到貶損而身、心受創之程度,兼衡渠等分別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現職收入、撫養人口、目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暨檢察官具體求刑與被告徐祥富、高儷瑛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高儷瑛有於附表㈥所示之時、地,辱罵告訴人徐祥富「流氓」,足以貶損告訴人徐祥富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高儷瑛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按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判罪處刑為目的,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此部分告訴人徐祥富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固均指稱被告高儷瑛有於上揭時、地對其辱罵「流氓」,惟被告高儷瑛堅詞否認係針對告訴人徐祥富辱罵「流氓」乙語,核與本院上開勘驗錄音內容結果,被告高儷瑛係稱「那個流氓說,我被判刑了」等語,所指「流氓」應係指說其被判刑之人,而非指告訴人徐祥富,被告高儷瑛就此部分之辯稱,尚非子虛,應堪採信。是此部分除告訴人徐祥富所為陳述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高儷瑛有此部分之犯行,則此部分即不能證明被告高儷瑛犯罪,惟公訴意旨既認被告高儷瑛此部分犯行,與附表㈥所述辱罵「不要臉」而論罪科刑部分為同一犯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㈠5個錄音檔均僅有對話聲音而無影像,其中甲男為被告徐祥
富、乙女為被告高儷瑛,除勘驗結果㈤另有一男(下稱丙男)加入甲男、乙女之對話外,其餘勘驗結果均僅有甲男、乙女之對話。
㈡「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現在在微風麗弗大廳,大廳只有我跟高小姐兩個人,
如果她有罵到不要臉,就是、就是在指我,她要是有種,就把我的名字全名說出來。
乙女:白班管理員徐祥富,只做表面工夫。
甲男:無啦,那三個字啦,那三個字啦,其他妳不要(台語)。
乙女:不要臉啊。
甲男:好,謝謝,謝謝。
乙女:不是這樣就謝謝(台語),他就是不要臉。
(錄音結束)。
㈢「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乙女:流氓,你給我囂張(台語)。
甲男:她現在剛到,她現在剛到,有攝影機可以那個,大廳只有我跟她兩個人,來。
乙女:來,是按怎(台語)?甲男:妳剛才說流氓是怎樣(台語)?乙女:你是按怎甲我糟蹋(台語)?甲男:我何時甲妳糟蹋(台語)?乙女:我要出門你是按怎甲我糟蹋(台語)?甲男:我來這登記郵件。
乙女:我要出門,你是按怎甲我問要去你們公司怎樣(台語
)?甲男:我跟你講,有錄影帶,有錄影帶。
乙女:有錄影帶怎樣?甲男:對對對。
乙女:流氓(台語)。
甲男:趕快去、去我們公司,有問題去找公司。
乙女:流氓、流氓,不要囂張啦(台語)。
甲男:找老闆啦,去啦,你幹麻啦?甲男:妳要去哪裡(台語)?乙女:打電話啊,幹嘛?甲男:妳不是要去?快去啦。(台語)(錄音結束)。
㈣「V00000000.MP3」逐字勘驗如下:
乙女:孬種啦。
乙女:看你按納把我罵成這樣,不敢拿出來,沒道德,該做的事情不做好(台語)。
甲男:妳是時間性的,蛤?就要來這亂一下、亂一下,妳才
高興嗎(台語)?乙女:我說的攏事實啊(台語)。
甲男:攏事實,走開啦,走旁邊啦(台語)。
乙女:你袂情袂就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去旁邊、去旁邊講啦(台語)。
乙女:我那對去旁邊講(台語)?乙女:你袂情袂就甲我糟蹋(台語)。
甲男:製造噪音。
乙女:不勢款(台語)。
甲男:走啦(台語)。
(錄音結束)。
㈤「V00000000.wav」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來,開始,剛才說偽證兩個字(台語)。
乙女:他說,他已經是出庭去當過證人。
丙男:沒有啊。
乙女:有沒有我不知道,但是他跟我講。
丙男:嘿。
甲男:沒有,我要拿上來才清楚。
甲男:高小姐,等一下,我打岔一下,我剛才錄音機還沒有
開之前,妳說,我去做偽證,這句話麻煩妳再重講一遍(台語)。
乙女:對,他去當偽證。
甲男:好,謝謝、謝謝。
乙女:因為他惱羞成怒。
丙男:沒有啦,這件是真的沒有。
乙女:他沒有當偽證人?丙男:這個我不清楚,但我知道目前,我們保全沒有人去做任何那個。
乙女:你知道嗎?你還沒有來之前,你知道沒有嗎?丙男:我真的不知道。
乙女:那不知道,你說沒有?丙男:我說現況他、他。
甲男:總幹事,你趕快去查資料,要不然等一下人家又打電話來。
丙男:喔,好。
乙女:就是有、有,他昨天啊,因為他們要晚班的去當證人
,結果這個晚班真的出去的話,就是偽證、偽證,這個因為過程中不是這樣,他說,他從這邊探頭可以看到交誼廳那邊,那個流氓主委打我的狀況,你說,他這邊探頭可以看到嗎?他說,他從這邊可以看到,我說這樣就是,他如果敢出去就最好,那他就接著說,他已經出去當過證人了,他說,偽證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已經去當過證人,所以他如果今天敢出去當什麼證人,我不曉得他亂講什麼話,我不曉得他會亂講什麼話。
甲男:總幹事,快一點,等一下人家又打電話來催了。
乙女:他惱羞成怒,沒有把服務做好,沒有把服務做好。
甲男:你先去忙,總幹事,要不然他到時候打電話來了。
乙女:只是在這裡您好開門這樣子,結果沒有把服務做好,
我為什麼喜歡這棟設計,因為管理員在這邊可以看到住戶的進出、人的進出,也可以看到車子的進出,對不對?甲男:高小姐,麻煩妳,高小姐等一下、打岔一下、打岔一
下,我們總幹事有重要的事情,資料要查,妳要講話,麻煩妳在鏡頭前面。
甲男:講完再走、講完再走(台語)。
乙女:為什麼、為什麼一定要。
甲男:不、不,妳剛才說我出庭做證是偽證,妳再講一遍,剛才遠一點,可能聽不到。
乙女:對,我不知道你出去會亂講什麼話?對,我不知道你
出去亂講什麼話?甲男:妳為什麼說我做偽證?妳解釋這句話,妳為什麼說我當偽證。
乙女:對,沒關係,你、你亂講話!甲男:妳再講一遍,不(台語)。妳再講一遍,我出去出庭是做偽證,妳再重覆剛才講的話。
乙女:好,你出去是去當、去做偽證。
甲男:好,謝謝!乙女:那意思是真的就對了?你出去當證人是當真的?甲男:謝謝、謝謝,我不管有沒有(台語),我不需要跟你報告。
乙女:沒關係,你這個人惱羞成怒。
甲男:我不管什麼惱羞成怒。
乙女:你在耍流氓。
甲男:我為什麼流氓?乙女:你在耍流氓(錄音結束)。
㈥「V00000000.wav」逐字勘驗如下:
甲男:喔、喔,快點、快點,趕快插下去,她又要來做偽證了,又要來做偽證了(台語)。
甲男:等一下,這個要幾秒?乙女:你講誰死沒人哭?你講誰死沒人埋?你再講?你有本
事就說?哎呦,不要臉,人家在照就不敢講,喔,笑死人(台語)。
甲男:高小姐,高小姐,高小姐妳有沒有在錄?有錄嗎、有
錄嗎?妳今天來亂十幾次,妳今天來亂十幾次(台語)夠了啦。
乙女:誰死沒人哭?誰死沒人哭(台語)?夠!我昨天才要走過而已。
甲男:夠了啦!住戶在下班,妳不要再吵了啦,拜託啦,拜託啦,住戶在上下班,妳不要吵人家啦。
乙女;管理員,應該看得很清楚。
甲男:好啦、好啦,人家看得很清楚,對對對對對。
乙女:誰被被判刑?他說我被判刑了,那個流氓說,我被判刑了。
乙女:喔,聽了真正會吐(台語)。
甲男:好啦,好啦,趕快走啦!不要再吵了啦,吵一整天了啦。
(錄音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