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8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重零點零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
⑴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
紀錄清冊上被告查獲日期欄誤載為97年8月9日(應為97年8月8日)。(見97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卷第10頁)⑵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以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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