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34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恆達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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