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