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240號聲請人 呂乃珊 非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闕士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顯傑 間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3,18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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