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21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71,165元整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崇武於民國108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民國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218元整未為清償
(手續費1,020元整、消費款58,66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2,4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3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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