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王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凱民於112年2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附表。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23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498元王凱民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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