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鄭敬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26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敬修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