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感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感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感訓發回更審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裁定95年度感更一字第6號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被移送人甲○○
(現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移送人因感訓處分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3月5日高市警港分三字第0940004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經本院於94年11月29日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移送機關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5年4月27日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予繼續審理。
理由
一、查本案被移送人甲○○所涉之流氓行為,因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前由法院審理中,經本院認為被移送人所涉流氓行為較複雜,為防止法院認定事實發生歧異,在上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有停止本移送案件審理之必要,而於95年11月20日裁定停止審理在案。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本院認本案已無停止審理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應予繼續審理。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治安法庭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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