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 律師複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複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