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許心瑈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被告 林義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8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