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銷售協議及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豐禾資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銷售協議及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5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支票之面額141750元×6張=8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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