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王來傳 被告 王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而原告所有應有部分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7,
131元(計算式:198.9x72671x1/2≒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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