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登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登成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登成於民國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0號之臺灣鐵路宜蘭工務段停車場內,因細故對 葉晉榮 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路邊撿拾之鐵道碴石,敲打葉晉榮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刮傷、副駕駛座車門板金凹陷、刮傷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葉晉榮。嗣經葉晉榮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晉榮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黃登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葉晉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1張、毀損現場照片4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其僅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不思克制情緒並以理性處事,即以上揭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之車輛多處嚴重損壞而受有前揭毀損之犯罪所生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殊值非難,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