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7號原告 詹筑鈞 被告 曾宏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7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翁毓潔
法官謝欣宓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