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96號原告 葉夙涓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 律師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46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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