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原告 張瑄 被告 沈基煌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