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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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劉鳳力
廖珮君 上列原告曾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素琴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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