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禾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建豪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
賴建豪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吳聲奇 即奇昇工程行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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