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麗美許寬球 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芷萱 即許寬球之繼承人債務人 許凱銘 即許寬球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林麗美即許寬球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拾伍萬陸仟 陸佰 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芷萱即許寬球之繼承人、許凱銘即許寬球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寬球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麗美即許寬球之繼承人、許芷萱即許寬球之繼承
人、許凱銘即許寬球之繼承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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