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韶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2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侵訴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內即
101年4月15日更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26日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審侵訴字第9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
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10
0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之101年4月15日上午8時19分至8時29分許,故意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於10
2年3月26日以10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並於102年4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故意犯罪,並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