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曾清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1年10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