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王順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45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40,487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5,963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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