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楊阿煖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本院同意改依協商程序為之,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之規定無庸行合議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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