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官耀中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趙朝海、 趙坤影 、 趙坤庚 、 劉政聰 、 劉曉芳 等五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5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五筆土地面積之價額【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五筆土地之面積合計95平方公尺(33+13+12+13+24=95);計算式:面積95平方公尺×9,900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40,500,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