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屠建勳上列被告經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