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宥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9、322、323、324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宥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9、322、323、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9、320、321、322、323、324、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上各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鑑驗書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殘渣袋1個為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吸食器2組,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4頁),上開扣案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偵查案號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粉末檢品1包,檢出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5.9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830號鑑定書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32號卷第75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19號

2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淺黃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量已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52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2號

3

殘渣袋1個

毛重0.155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吸食器2組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53頁)

5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

粉末檢品2包,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0.41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180號鑑定書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80號卷第115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3號

6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粉塊狀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19公克,純度84.29%,純質淨重1.0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360號鑑定書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33號卷第21頁)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24號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

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75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2號鑑驗書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456號卷第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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