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陶正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陶正顒於民國106年8月20日上午10時48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對面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告訴人 劉許珠 妹欲由該處中央劃分島設有缺口路段之車道步行穿越道路,遭被告駕車不慎撞擊,致受有頭部及髖部挫傷、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業經和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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