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5,717元(計算式:坐落臺南縣○○鄉○○段3212之1地號土地,面積18平方公尺,同段3212地號土地,面積2,24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800元,應有部分均為1/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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