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591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756,000元;第2項部分為52,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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