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本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