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 李明倫 上列聲請人李明倫因與相對人 劉招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明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與聲請狀附表所陳述發票日不符,請釋明之。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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