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 陳應能 被告 呂俊宏
梁敏翎 梁珍 熔○○○ 梁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之坐落花蓮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88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花蓮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之同段488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因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為分割之情事,且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㈠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兩造應有比例分配;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比例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房地係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且為兩層樓建築物及坐落基地,僅有一出入口等節,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1份及照片5張附卷可佐,應可信為真。
又查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復兩造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就系爭房地對其餘共有人即被告5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為一建物,僅有一出入口,而本件僅原告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其餘被告則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又兩造亦未表示有意願以金錢補償其餘共有人而受原物分配,暨衡以系爭房地之性質、面積、經濟效用等,及如以變價方式分割,經公開競價結果,當得獲與市價相當之價金,再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對各共有人均屬公平,較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另參以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仍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是兩造如認經由公開拍賣機制所拍定之價格係一合理可接受之價格,亦得經由優先承買權之行使,取得系爭房地之全部,與前揭以原物分配共有人其中一人,再補償其餘共有人之結果並無二致,且買受人取得系爭房地完整所有權,可使所有權歸屬與使用關係均趨於一致,而使物之交易及使用關係單純化,進而促進其經濟價值等情狀,本院認系爭房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金錢補償,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即變賣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法最為妥適,爰判決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斟酌系爭房地之上開情事,認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即變價分割,並將變價後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末按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並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
┌────┬──────┐│姓名│應有部分比例│├────┼──────┤│陳應能│300之1│├────┼──────┤│呂俊宏│300之99│├────┼──────┤│梁敏翎│6分之1│├────┼──────┤│ 梁珍熔 │6分之1│├────┼──────┤│ 梁國慶 │6分之1│├────┼──────┤│梁國祥│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