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40號聲請人登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登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八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98年3月25日│9,765元│NA0000000││││限公司 魯依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