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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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林秀美 被告 邱顯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8,095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號│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權利範圍│││├──┼─────────┼─────┼───────────┼───────┤│1│桃園市○○區○○段│1,916│10,000元│106,444元│││166地號土地│1/180│││├──┼─────────┼─────┼───────────┼───────┤│2│同上段201地號土地│3,959│10,000元│565,571元││││1/70│││├──┼─────────┼─────┼───────────┼───────┤│3│同上段第201-1地號│157│10,000元│22,429元│││土地│1/70│││├──┼─────────┼─────┼───────────┼───────┤│4│同上段207地號土地│9,925│10,000元│827,083元││││1/120│││├──┼─────────┼─────┼───────────┼───────┤│5│同上段164地號土地│9,830│19,900元│1,256,568元││││111/17280│││├──┼─────────┼─────┴───────────┼───────┤│6│門牌號碼桃園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路○○巷○號房│額之資料,惟迄未陳報系爭房屋之結構││││屋│、年份、面積等資訊,亦不提出鑑價報│││││告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合計:4,428,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