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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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原告 趙致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呂椀欣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台幣(下同)12萬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1,330-500=830),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