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陳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汯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