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告 謝以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建宇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