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737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73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