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陳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佰肆拾參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參拾參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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