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磐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34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磐鵬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能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致生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0月9日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嘉義義竹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在新北市貢寮區某統一超商便利商店以宅急便貨運方式交予詐欺者使用。嗣詐欺者取得該金融卡後,基於為其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同年月12日晚間7時24分許,利用+000000000號電話與 楊子瑩 取得聯繫,並佯稱係中華郵政之客服人員,因楊子瑩之前在網路之交易因業務人員疏失,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親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辦理取消,致使楊子瑩陷於錯誤,於104年10月12日晚間9時15分許,利用中華郵政之自動櫃員機,自楊子瑩之母 陳秀美 土地銀行帳戶匯出新臺幣2萬9,989元至被告之上揭中華郵政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104年10月8日某時,在新北市貢寮區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貢寮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義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身分證影本、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南市○○區○○路○○○號予「 陳志祥 」,容任他人使用前揭郵局帳戶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義竹郵局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 林慧珍 、 李雅茹 施用詐術,使該2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前揭帳戶內,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起訴,於105年6月
7日繫屬,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朴簡字第243號案件受理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而公訴意旨雖稱被告係於105年10月9日某時,將其所申辦前揭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在新北市貢寮區某統一超商便利商店以宅急便貨運方式交予詐欺者使用,惟依卷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499號卷第22頁)可知,被告係於「104年10月8日」寄發,指定配達日為「104年10月9日」,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於「104年10月8日某時」在新北市貢寮區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貢寮門市,將前揭帳戶之身分證影本、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以宅急便方式寄送至臺南市○○區○○路○○○號予「陳志祥」乙節,應屬同一次之交付行為,而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是本件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243號案件為同一案件,且係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之情形。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7日即已繫屬在先,早於本件繫屬於本院之105年6月15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105年6月15日 基檢宏慎 105偵2344字第14810號函上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附卷、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告訴人/│遭詐騙經過│匯款或交付時、│匯入帳戶││號│被害人││地、方式、金額││├─┼────┼──────┼───────┼─────┤│1│林慧珍│於104年10月│104年10月12日│中華郵政股││││12日,在網路│晚上9時24分許│份有限公司││││上之三小美日│,在嘉義市東區│義竹郵局帳││││網站購買蘆薈│垂楊路111號玉│號00000000││││保濕噴霧器;│山銀行自動櫃員│258409號帳││││嗣於同日晚上│機,以轉帳匯款│戶││││8時23分許,│方式,匯款2萬9│││││接獲自稱該網│,989元(不含│││││站客服人員撥│手續費15元)。│││││打電話佯稱其││││││付款方式勾選││││││錯誤將導致銀││││││行扣款為分期││││││付款;並於同││││││日晚上8時43││││││分許,接獲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扣款。│││├─┼────┼──────┼───────┼─────┤│2│李雅茹│於104年10月│104年10月12日│同上││││12日晚上7時│晚上9時22分許│││││許,在彰化縣│,在彰化縣伸港│││││伸港鄉住處,│鄉福安宮前之全│││││接獲自稱郵局│家便利商店內自│││││人員之來電,│動櫃員機,以轉│││││佯稱其刷卡條│帳匯款方式,匯│││││碼錯誤,須至│款1萬1,989元(│││││自動櫃員機操│不含手續費15元│││││作取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