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李傳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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