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28號

原告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辛韓根

辛韓正

被告 辛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5,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