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48號上訴人甲○○
4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賴武志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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