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鍾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明福於民國92年8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約定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債務人尚欠債權人25,725元,及自民國9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