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盧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竊盜罪│拘役55日│104年1月15│本院104年度審簡│104年11月9│││││日│字第803號簡易判│日││││││決││├─┼─────┼────┼──────┼────────┼──────┤│2│竊盜罪│拘役30日│104年3月9│本院104年度審簡│104年11月23│││││日│字第1096號簡易判│日││││││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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