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龔洺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計壹點伍肆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洺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34、835、836、837、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驗前毛重0.6037公克)、晶體2包(驗前毛重合計0.9434公克,抽取1包檢驗)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00813060號、111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10704062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7頁、第13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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