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忠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破字第15號破產宣告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破字第一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就相對人為本件破產宣告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實有瞭解本件相關情形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破字第15號卷宗等情,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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