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706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被告 葉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8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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