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4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娉婷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9,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